第三种是所谓“官奴婢”,与上列两种属于私家的奴婢来源皆不一样,全是犯罪人或犯罪人的家属,汉朝有没入罪人家属为奴婢的法律。上述三种来源,形成了两汉奴婢的绝大多数。
奴婢问题一直是两汉历代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,各代统治者也曾作出过某些禁止或放免奴婢的法令。如汉高祖刘邦在称帝后,就曾下令“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,皆免为庶人”。汉文帝时也有“免官奴婢为庶人”的诏令,
汉武帝将七国之后沦为奴婢者一律“赦遣之”,等等。但是这些都是一时的措施,进行得不是很彻底。
新莽末年至东汉初年,奴婢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,这要归之于王莽的暴政。
王莽时期,除上述奴婢的沦落条件之外,还有当时的一些特殊的政治、经济原因,促使大批良民(包括平民和部分贵族)沦为奴婢。
由于王莽篡政所造成的激烈政治斗争,这样就使得一批贵族由于反对王莽新朝而陷于刑狱,他们的子女依例应没为官奴婢。王莽在强制执行所谓“新政”时,利用国家政权进行严酷刑罚,又造成了大批的“没入为奴婢”者。例如,始建国二年(公元10)十二月,王莽因“盗铸钱者不可禁,乃重其法。一家铸钱,五家坐之,没入为奴婢”。这样的例子有好多,就不一一列举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