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:此事裴注引孙盛曰:“《光武纪》建武九年,盗劫阴贵人母弟,吏以不得拘质迫盗,盗遂杀之也。然则合击者,即并击。
乃古制也。自安、顺已降,政教陵迟,劫质不避王公,而有司莫能遵奉国宪者,浩始复斩之,故魏武嘉焉。”
按:今《后汉书·光武纪》无此事,而《阴皇后传》有九年盗劫杀后母邓氏及弟之语。盖一事也。观此,则后汉之时,王公皆被劫。
颇类于今日之津沪。盖劫质勒赎,最盛之时也。不赎则杀质,今名曰撕票。
无不与今同。而古人遇此事,不惟禁赎,且质与盗并击,使盗无所得,则源绝矣;若遇劫而赎,是奖盗也。愈奖愈多。若击盗而顾质,是纵盗也;愈纵愈肆。故夏侯以大将军之尊而被劫,其部下亦毅然不顾。何者?牺牲少而影响大,不如是不能绝其源。后世法律师其意,亦著令禁赎。然在国家立法,以合击为最优。而在家属私情,则舍质为不忍。故有被劫不敢告官者矣。此盗风之所以益肆也。